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风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学校立校之本、发展之魂。优良学风是立德树人、学术创新的根本保证,是学校内涵建设、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基础。
第二条 为切实加强学风建设,规范学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构建学风建设的长效机制,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和《陕西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陕教规范〔2017〕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第三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弘扬“厚德、笃学、求真、创新”的校训精神,以“三师一员”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以“管理、引导、激励”为学风建设基本思路,抓住“强管理推动学风建设、抓教风带动学风建设、重激励促进学风建设”三个关键,依托“抓考勤、抓自习、抓纪律、抓考风、抓后进、抓教风、抓考研、抓活动、抓典型、抓考核”等十个抓手,通过实施“加强师风建设、管理服务、榜样引领、活动育人”等二十七项具体措施,努力营造学术氛围浓厚、学术风气纯正、学习风气优良的育人环境,促进师生健康发展。
第四条 实施原则。牢固树立“以师生为本”的理念,坚持学风建设与教风建设相结合、坚持教育引导与规范管理相结合、坚持学校教育与学生自我教育相结合、坚持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相结合、坚持引导激励与监督检查相结合、坚持评优奖励与违纪处分相结合、坚持开展活动与提供服务相结合、坚持全员全程全方位的“三全”育人原则。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党委书记担任组长,主管教学、学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学院院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制定相关政策、建立相关机制,确定工作目标、任务,审议工作计划、总结。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学生处处长兼任,主要负责全校学风建设的日常工作,对学风建设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与考评。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教研室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学风建设工作组,负责贯彻落实学校学风建设的制度、措施和任务,并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本学院学风建设工作,制定本学院学风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 建设目标
第七条 教育引导教师热爱科学、追求真理,抵制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风气和行为,把建设优良学风内化为自觉行动,成为言传身教的榜样和教书育人的楷模。
第八条 教育引导学生牢固树立学习是第一要务的理念,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学习动力,提高学生科研水平、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养成自主学习、惜时勤学、终身学习的良好习惯。
第九条 加强文明校园和大学文化建设,搭建教师学术科研和学生学习竞赛、实践创新平台,营造有利于师生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 完善教师行为规范、教学规范、学术规范体系,优化学生学习管理、考风考纪等规章制度,强化学风建设考核验收与奖惩措施,形成学风建设长效机制。
第五章 实施措施
第十一条 加强管理推动学风建设
(一)修订完善教师师德师风、教风、学术评价考核制度,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强化学术道德问责,将科研诚信作为教师和科研人员评优推先的重要依据,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教务处、人事处、科研处)
(二)严格落实每学期期初、期中和期末教学专项检查及校领导听课、教学信息员反馈、中层以上管理干部深入基层联系学生等各项制度,加强对学风建设的指导和督查。(教务处、党政办、二级学院)
(三)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优化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突出抓实课堂教学。(教务处、二级学院)
(四)健全教师教学能力考核与评价,加强教学全过程监督与评价,优化教师评学、学生评教,实现教与学的共同提升。(教务处、二级学院)
(五)明确教师是课堂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课堂双考勤制度,规范课堂教学行为,规范课堂手机管理,维护课堂秩序,提高课堂教师讲授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教务处)
(六)认真落实兼职班主任基本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广大教师对学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调动教师参与学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真正发挥广大教师在学风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学生处、教务处、二级学院)
(七)加强学生学业过程管理,严格执行课程考试资格审查制度;做好实习、实训等各个环节的考核;加强毕业论文和答辩资格审查。(教务处、二级学院)
(八)强化请销假、晚自习、课堂纪律等日常管理和学风建设常规检查,将学生学习纪律纳入学生日常综合考评范围,将各项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并作为评优推先的重要依据。(学生处、教务处、二级学院)
(九)加强学生考风考纪教育,严禁学生考试作弊,培养学生诚信品德和公平公正竞争意识。(学生处、教务处、二级学院)
(十)认真落实学业预警制度,建立家校信息沟通和协同育人机制;完善辅导员、班主任与学习困难学生诫勉谈话制度、学习优秀学生与学习困难学生“一对一”帮扶机制。(教务处、学生处、二级学院)
(十一)依托“新科”“博雅”书院建设,通过“书院+学院”模式深化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改革,创新育人模式,实现学生文理渗透、专业互补、个性拓展、全面发展,实现人文素养和专业学习同向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教务处、学生处)
第十二条 抓教风带动学生学风建设
(一)教育引导广大教师通过科学研究、学术讲座、培训交流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增强学术科研意识和能力;通过教学研讨、讲课比赛、教案评比、观摩听课、业务学习、交流讨论等提高教学能力。(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
(二)教育引导广大教师通过精心备课、规范管理、课后答疑,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主动开展微课、慕课、翻转课堂等教学模式改革,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教务处、二级学院)
(三)教育引导广大教师通过指导学生学习兴趣小组、读书活动、考研、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二级学院)
(四)加强教师科学精神教育,强调学者的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教师岗位培训范畴和职业培训体系。(教务处、人事处)
(五)开展学风状况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各学院分年级、分专业开展学业状况调查,分析学生成绩情况,找出年级、性别、学习动机、学习方法等与学业成绩之间的关联关系,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形成学风状况调查报告,并对措施实施效果进行跟踪校对。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办根据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调研分析工作。(二级学院、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
第十三条 建立激励制度,促进学风建设
(一)积极搭建学术科研平台,提高学术科研服务水平,拓展学术科研服务渠道,加大学术科研奖励力度。(科研处)
(二)注重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三好学生等学习成绩优异、学有所长的学生的宣传,全方位树立积极向上、专心学习的正面典型,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学生处、二级学院)
(三)通过座谈会、励志成才报告会、专家讲座、经验交流等形式,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学生处、二级学院)
(四)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导航学长在学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推动学风建设与学生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相结合,形成你追我赶、相互促进、共建学风的良好局面(学生处、二级学院)
(五)实施“111”工程。持续开展创建“优良学风院(系)”“优良学风班”和“百名学习标兵”评选活动。学校每年评选1个优良学风院、10个优良学风班和100名学习标兵,激励广大学生将创建优良学风转化为自觉行动。(学生处、二级学院)
(六)开展“优良学风宿舍”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学生公寓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积极开展“优良学风宿舍”创建活动,引导同学们树立共同的学习目标,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营造宿舍积极向上的学习环境和氛围。(学生处、二级学院)
(七)组织学生开展晨读和读书活动。通过“优秀读者”评选、推荐优秀书籍和专业必读、课程必读书目等方式,鼓励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晨读、读书及“中华经典诵读”等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读书习惯。(学生处、团委、图书馆、二级学院)
(八)通过举办“外语角”和组织学生参加挑战杯、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数学建模比赛等各类专业知识与技能竞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学生学习能力。(教务处、二级学院)
(九)加强学生年度学习计划、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教育。根据不同学段的学生特点和需求,指导学生提交科学合理的年度学习计划,加强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课程学习,使学生的学习有计划性、目的性、针对性。(学生处、二级学院)
(十)抓好学生成长关键环节,实施“两航一魂”“卓越人才”培养等计划,提高学生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生处、教务处、二级学院)
(十一)加强第二课堂和校园活动建设,丰富学生的课外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团委、二级学院)
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四条 各单位学风建设工作,是学校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学院应将教师的学术科研、班级学风建设工作状况作为考核教师、辅导员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班级要将班级学风建设状况作为考核班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学风建设考核结果应与单位负责人、教师、辅导员、班集体评优推先挂钩。学风建设考核评比位列全校最后一名的学院,该学院及其主要领导当年年终考核原则上不能评定为优秀;所带班级有2个及以上被评为“较差学风班”的辅导员,当年年终考核原则上不能评定为优秀;凡被评为“较差学风班”的兼职班主任,不兑现兼职班主任津贴,当年年终考核原则上不能被评定为优秀;被评为“较差学风班”的班干部,当年原则上不评定“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六条 每学年结束后,各二级学院要向学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报送学风建设工作总结,向学生处、教务处报送“优良学风班”评选结果及“较差学风班”名单。
第十七条 优良学风院(系)、优良学风班、百名学习标兵评选奖励办法,依照学校有关制度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