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医保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试点地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其参保范围是各类全职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按照中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的大学生,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大学生医保保障范围为门诊意外伤害、门诊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门诊抢救危重病种和住院(包含生育费用)。
参保大学生门诊治疗意外伤害、特殊病种、慢性病和住院治疗及生育必须持《西安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证》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由个人垫付费用,就读高校收集汇总票据,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保。
为保障我院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48号),结合实际,我院于2009年7月成立了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我院学生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全面负责我院学生参保及就医报销事务工作。
二、全院学生参保信息审核、医保信息系统的录入、报送、核对工作。
三、建立全院学生医保信息档案
四、协同财务部门进行全院学生医保缴费、统计、信息汇总工作。
五、为全院学生制作大学生医保证。
六、参保学生信息的变更、协调工作。
七、对发生保险案件、办理医疗保险的学生提供资料的初步审核及到市医保中心核保工作。
八、日常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咨询、解释及对学生在办理医疗保险过程中异议的说明。
九、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各种统计报表的汇总、制作、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