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对受纪律处分学生的教育,帮助他们努力改正自身错误,激励他们积极上进、健康成长,实现人人成才的教育目标,营造良好的学风与校风,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纪律处分解除的范围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学生,自纪律处分期满(以处分文件日期为准)之日起至毕业时止,可以向学校提出纪律处分解除申请。
第三条 申请纪律处分解除的时限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学生,自处分文件下发之日起,需经6个月处分期满方可申请纪律处分解除;
(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自处分文件下发之日起,需经8个月处分期满方可申请纪律处分解除;
(三)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自处分文件下发之日起,需经10个月处分期满方可申请纪律处分解除;
(四)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处分文件下发之日起,需经12个月处分期满方可申请纪律处分解除。
第四条 申请纪律处分解除的条件
(一)学生受纪律处分后,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和危害性有深刻认识,且有实际改正错误的表现;
(二)学生受纪律处分后在考察期内再无任何违纪行为,同时对学校的教育和考察积极配合且学习成绩有明显的进步;
(三)在考察期间,能够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课外文体、学术以及志愿服务活动,各方面表现良好;
(四)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需向所在学院提交一份书面思想认识汇报。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纪律处分不予解除
(一)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二)受到两次以上纪律处分者(含纪律处分解除后再次受到纪律处分)。
(三)申请纪律处分解除时提供虚假材料者。
第六条 申请纪律处分解除的程序及要求
(一)根据《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纪律处分期(以处分文件日期为准)满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交纪律处分解除的书面申请。填写《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审批表》,并提交现实表现情况、成绩单、思想认识汇报等材料。
(二)学院收到学生申请材料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和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并在5日内,向学校相关部门(涉及考试违纪、学籍管理方面的纪律处分解除材料提交至教务处,其他纪律处分解除的材料提交至学生处)上报同意解除或不同意解除的意见。
(三)学生申请材料复核审核通过后,教务处或学生处牵头组织召开学生处分解除专题会议,会议须有主管校领导、纪委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或学生处负责人、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出席。与会人员集体讨论并表决,如与会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则同意解除处分,如未得到四分之三与会成员同意,则不解除处分。学生留校察看处分解除,还需上报学校,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教务处或学生处负责在学生处分解除专题会议召开后7日内正式行文公布同意解除纪律处分学生名单,对不同意解除纪律处分的学生,学生处或教务处须在7日内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并告知学生纪律处分不予解除的原因和依据。
第七条 学校决定文件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
第八条 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后,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 学生在毕业时,纪律处分未到解除期限的学生可提出申请,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办法要求决定是否给予提前解除纪律处分处理。
第十条 学生违纪材料与纪律处分解除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解除实施办法》(延大西院〔2019〕93号)同时废止。
抄送:董事长、各校领导;档(二)。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