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优良学风学院的评定
第一条“优良学风学院”的评选对象为全校各学院。学校每年10月份进行上一学年度的“优良学风学院”评选工作。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为组长,副院长、教务处、学生处负责人为成员的“优良学风学院”评比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风建设及“优良学风学院”评选工作。
第三条“优良学风学院”的评选由教务处、学生处共同负责。检查考核实行百分制,分值的分配为:教务处40%,学生处60%。教务处、学生处分别制定具体考核办法。评比结果报领导小组综合审定。
第四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学风建设活动的检查考核内容是:
(一)课堂教学和考核
1.学生上课出勤情况;
2.课堂纪律与学习风气;
3.考风考纪和考试违纪情况。
(二)质量监控
1.教师评学情况;
2.学生评教情况;
3.教学信息员反馈情况;
(三)教师
1.劳动纪律和停调课情况;
2.教学事故情况;
3.教师对学生学习、考研、学科竞赛等方面的指导情况;
4.对后进学生的帮扶与教育情况。
(四)学习效果
1.课程考核不及格率与补考留级情况;
2.学业预警情况;
3.四六级过关率情况;
4.升学率。
第五条 学生处对各学院学风建设活动的检查考核内容是:
(一)各项常规检查
1.学生夜不归宿情况;
2.智慧学工“辅导猫”夜间查寝打卡率
3.学生课堂考勤情况;
4.学生上晚自习情况;
5.学生周一升旗情况;
6.学生违纪情况;
7.学生考研报考率。
(二)各学院贯彻落实学校学风建设方案及本学院工作计划情况,尤其是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三)各学院独立开展的学风建设及特色工作情况。
第六条 学校原则上每学年评选1个优良学风学院,并给予6000元的奖励。
第七条 各学院学风建设工作应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院长是本学院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凡在“优良学风学院”评选考核中被位列最后一名的学院,当年年终考核原则上不能被评定为优秀,所有学院领导当年年终考核原则上也不能被评定为优秀。
第二章 优良学风班的评定
第八条 评选对象
“优良学风班”参评对象为全校班级(新生班级除外)。
第九条 评选的组织领导
“优良学风班”的评选工作以学院为单位进行,由各学院领导、教学秘书、行政秘书、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等组成本学院“优良学风班”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本学院“优良学风班”的评选工作。评选结果由学生处审定。
第十条 评选的时间和数量
“优良学风班”的评选于每年10月份进行,原则上每年评选10个。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申报“优良学风班”的班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学生对班集体的责任感、荣誉感、归属感强。
(二)经常性开展班团学习活动,开展学风建设等主题活动效果良好。
(三)学风严谨,学习气氛浓厚,总体学习成绩优良。全班同学学年度各门课程的平均成绩在70(含70)分以上,班级不及格课程的门次与总门次的比率低于15%。
(四)全班同学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班级课堂纪律良好,班干部严格考勤制度,全班当学年出勤率达到95%以上;在参评学年中,本班级无考试作弊等违纪现象,班级成员没有受到警告以上固定处分。
(五)全班同学积极参加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及志愿服务等活动,在学校各项活动中表现良好,成绩突出。
(六)在本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周一升旗、夜不归宿、晚自习、教室卫生、文明宿舍创建等各项学风检查中表现优良。
(七)遵守公寓管理制度,宿舍卫生状况好。在参评学年度中本班级没有在全校班级教室和宿舍卫生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教室和卫生差宿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优良学风班”(一)经查实该班级有同学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
(二)班级学生在本学年度出现打架、斗殴、赌博、酗酒等严重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者;
(三)班级学生在本学年度各类考试中有考试作弊行为者。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
(一)班级申报
参加评选“优良学风班”的班级对照评选条件,以班为单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将详细的申报材料及各类获奖证书等一同提交所属学院进行学院内评审。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1)1500字左右的自评报告(打印);
(2)学生课堂考勤汇总表;
(3)班级学习成绩汇总统计表;
(4)开展各项学习活动的记录及获奖情况;
(5)班级学生遵守纪律情况;
(6)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二)学院内初评
各学院召开院务会进行初评,评出本学院“优良学风班”的推荐名单,将初评结果在学院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处。
各学院在推荐上报“优良学风班”的同时,应对全院各班级本学年度学风建设活动进行综合考核排序,排名靠后的班级为“较差学风班”。各学院上报的“较差学风班”班级数,原则上不得低于各学院参评班级总数的8%。
(三)学校联评
由学生处会同教务处对各学院申报的“优良学风班”评审材料进行审核、联评,最终确定“优良学风班”并报学校审定。
第十四条 表彰及奖励
对获得“优良学风班”称号的班级、辅导员和兼职班主任,由学校予以表彰,并给予班级奖励300元,给予所带班级的辅导员和兼职班主任分别奖励300元。
第十五条 学校对“较差学风班”给予全校通报,其兼职班主任(教师)不计发兼职班主任岗位津贴。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优良学风班”评选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优良学风系”和“优良学风班”评选办法》(延大西院〔2013〕1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