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陕西省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妥善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和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教管结合,妥善处理”。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的目标任务是牢固树立安全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研判形势,居安思危,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不遗余力把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靠实、抓严、管细。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学生安全教育要遵循学生工作规律,结合新时期学生特点,切实做好新生、老生、毕业生、特殊学生的安全教育,将新生入学教育、老生过程教育以及毕业生离校教育贯穿起来,系统化开展,引导学生自觉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和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条 学校将学生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主要的常规性工作,贯穿于教学和日常生活的始终。全校各单位要协同配合,立体式、全方位在学生中普及安全知识和法治观念,尤其要做好敏感时期、突发事件期间及节假日期间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纪律和责任意识教育。辅导员要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宿舍进行走访调研,充分利用学生骨干、宿舍长、安全信息员宣讲安全纪律,解说安全责任,使学生始终成为安全问题的参与者和担当者。
第八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学生年龄结构、专业特点有区别性地开展;应立足学校办学中常见性、偶发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应高度重视民族、宗教、心理健康、扶困助学等问题中包含的安全隐患,及时疏导规避,将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九条 安全教育工作应着重围绕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重申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提出安全工作具体要求,分析各类事故隐患,总结各类事故教训等内容展开,注重形式和手段多样化。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两个渠道,通过组织召开主题班会、绘制展板、开展征文、编发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扩大教育受益面,提高教育效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校围绕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目标要求,将责任落实到学院、班级和宿舍。全校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负责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学生主管部门组织和实施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进行分工协作与配合。
第十一条 全体教职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要关心爱护学生,改善育人条件和环境,保护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对学生因自身或同学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而提出的保护请求,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迅速采取措施,管控事态,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十二条 全校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学习、生活场所的安全秩序和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对国家、社会、学校工作和有关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应通过正常渠道进行反映,不得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静坐等活动。所有学生不得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在社会营业场所参与和从事色情活动;不得张贴大小字报;不得酗酒、赌博、寻衅滋事;不得在涉外活动中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教学实践活动、课外集体活动的举办须经学校负责部门和领导同意,负责部门和领导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为每一名学生提供住宿条件,学生每天都必须住宿本人宿舍。
凡因事、因病不能回宿舍住宿的学生,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未经允许不得夜不归宿;凡因事、因病不能长期在校住宿需在外租住的学生,必须按规定递交校外住宿审批材料,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校外宿。
学生在校住宿期间要团结同学、遵守《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坚持门禁刷卡,不得在宿舍内留宿他人,不得从事商业活动,要积极配合宿舍管理员做好防火、防盗等安保工作,不得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电炉、电热棒等高功率电器和液化气灶,不得损坏门窗,翻爬入户。
第十六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将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管理摆在突出位置。学生处下设心理咨询中心,配备专业教师负责学生的心理咨询、普查、辅导和危机干预等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分为学校、学院、班级、宿舍四个层次,上下联动、四级联防。
处理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坚持“生命第一、家属参与、全程监控、分工协作”的基本原则,整个过程力求信息畅通、措施到位、配合得当、记录完备、责任清晰。
第十七条 学校后勤保卫部门应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做好门卫查验、执勤巡逻、活动安保、消防演练、疾病预防与饭菜质检等工作。
第十八条 参与学校总值班的领导干部与辅导员要严格按照值班要求到岗履职,各级学生管理干部要在尽责履职的基础上配合各学院监督检查辅导员严格执行《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辅导员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充分发挥学生骨干和奖助学生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宿舍长晚点名,安全信息员、心理健康联络员定期反馈信息等工作常态化机制。
第四章 安全责任及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 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当值,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中责任人的对象为:
(一)学工部部长(学生处处长)是学生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分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是第一负责人;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是学院学生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学院院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辅导员是所带班级学生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二)教务处处长是教学活动的直接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是第一负责人;各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是学院教学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学院院长(主任)是第一负责人;任课教师是课堂的直接负责人,各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是第一负责人。
(三)后勤管理处处长是后勤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分管后勤工作的校级领导是第一负责人;当值干部与工作人员是后勤安保、医疗就餐等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后勤管理处处长是第一负责人。
(四)校内外各类涉及学生参与的组织或团体的有关活动以相关组织或团体的发起者和活动的召集人为直接负责人,以审批领导为第一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人身和财物发生一般伤害和损失后,学校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和他人的过错,督促做好赔偿,并依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相当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中发生正在造成或即将造成学生人身伤害、财产重大损失等后果的突发性、群体性、治安性事件后,学校要第一时间对事件可能引起的安全后果做出清晰判断,应立即做好信息上报,组织力量进行制止,消除隐患化解矛盾,避免事态失控,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急、重病,非正常死亡或失窃、失火等突发事件后,处理办法和信息报告依据学校学生突发事件处理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擅自离校不归,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家长。两周不归且未说明原因,学校可张榜公布,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一旦发现疑似存在常见心理问题的学生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学生处和学生心理咨询中心报告,并及时采取必要的精神支持、镇静和监护措施保护当事人人身安全,防止出现意外事件。
对有严重精神疾病、存在自杀意念和倾向,自杀未遂、已经实施自杀或有杀他意念(由心理因素造成)的学生应区别对待,一经发现,要成立监护小组,告知家长,根据情况采取送医救疗,与家长签订协议,协商办理请假、休学或退学以及向保卫处或公安部门报告情况等措施。同时要注意做好其他学生的安抚稳定工作,最大程度降低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
无论何种心理问题,在学生愈后复学时,要做好专业鉴定及跟踪工作,依据学生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继续在学校学习。对复学的患病学生,应由学生家长进行全程监护,学校应同学生家长签订相关责任协议书。
第二十六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以及其他疾病不能在校学习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七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休学或退学,退学者学校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延大西院〔2018〕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