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宿舍空调使用的管理,方便学生正确、安全、科学的使用空调,本着“以人为本,安全使用、节能减排”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所有安装空调的学生宿舍。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空调设备,包含学生宿舍分体空调机(室内机、室外机及附件)、遥控器、电表及计费系统。
第四条 学生宿舍安装的空调设备为学校的固定资产,由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代表学校负责管理,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等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空调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费管理
第五条 电费。学生宿舍空调电费与宿舍照明等其他电费分开独立核算,每个宿舍设独立电表计量。学生宿舍空调用电实行“先购电,后使用”的管理模式。学生使用空调所产生的电费,由本宿舍的学生按人均分摊支付或协商支付,每度按0.50元标准收取。
第六条 空调遥控器押金。为确保学生爱护公物,每个宿舍收取空调遥控器押金40元。毕业时,如无损坏,如数退还;丢失、人为损坏的,要赔偿(40元/只)。
第七条 遥控器领取和保管:学生宿舍使用空调须以宿舍为单位统一填写“空调使用登记表”。大二年级以上(含)学生领取空调遥控器由宿舍长办理领取手续。新生入住公寓,待宿舍长选定后,自行择时到公寓管理员处办理宿舍长领取手续。宿舍长为空调遥控器管理第一责任人(一般领用期限为四年),中途更换宿舍长的,宿舍长要到公寓管理员处办理变更及移交手续。
第八条 学生毕业或宿舍调整时,应将完好的遥控器交还所住宿楼栋值班室,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对所在宿舍的空调、遥控器等设备进行检查,确认设备完好后方可进行退宿确认。
第三章 空调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九条 空调为学校公共财物,应爱护使用。人为损坏空调设备,责任人须进行赔偿,并视情节给予校规校纪处理;责任人不明确,全体宿舍成员共同承担。故意损坏公物者,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第十条 非学校授权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空调设备进行拆装、维修、滤网清洗等操作。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42号)的精神,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
第十二条 使用者应按照《空调使用说明书》操作。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的,由违规操作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开机前检查遥控器模式设置是否正确,调整正确后方可开机,重新开机间隔3-5分钟。
2.空调设备出现故障后,应立即停机并及时报修,不可私自拆卸。
3.空调设备电源不得插接其他电器或拉接临时电源,不得从其他房间拉接电源。空调电源专用,严禁私拉乱接。严禁空调电源与其他电源交互使用,违反此规定造成的一切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同一宿舍同学在发现后对违规者应当提醒和劝告。
4.宿舍内无人时应关闭空调设备,长时间不使用应断开空调设备电源,卸下遥控器电池。
5.空调运行中要关闭门窗,确保使用效果和节约用电。
6.禁止在空调内机上覆盖物品、悬挂衣物、刻损设备等;严禁在空调外机上摆放花盆、扫把等物件,避免物件跌落而导致不良后果。
7.雷雨天气,要关闭空调电源。
8.严禁手动开关空调。
第十三条 大力提倡节约用电和节能意识,使用空调时应关闭门窗,温度设定要合适;在温度适宜的情况下,建议减少空调的使用。
第十四条 各学院对本学院学生安全使用空调负有教育管理责任。公寓管理中心对学生安全使用空调负有管理责任,公寓管理员应经常检查本楼学生宿舍空调使用情况,发现违章使用者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公寓管理中心报告,核实后给予违章使用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空调使用时间
第十五条 本着“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学校根据西安地区的气候特征,一般在每年5月、6月、7月、9月四个月供电给学生宿舍空调使用(制冷使用),其余月份空调专用线路采取断电方式。特殊天气情况会适时调整。
第五章 空调设备的维护和维修
第十六条 严禁学生私自拆卸、维修空调设备,凡私自拆卸、维修、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各项维修费用。为保证空调的使用效果,学校将在一年内清洗空调滤网一次。
第十七条 空调出现故障后,空调使用者应及时到所住的楼栋值班室报修。公寓管理人员接到报修后,通知空调售后维保人员进行处理。一般需在24小时内修复故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由学生处、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