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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2010-05-17 00:00撰稿人:核稿:

为了加强学院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学院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在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将根据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视其错误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分为浮动处分和固定处分两种。浮动处分有: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固定处分有: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三条  凡违犯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学习、生活管理有关规定的,累计违纪四次或一次违纪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浮动处分。

受浮动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悔改表现,再无其他违纪现象发生,处分可予取消。受浮动处分期间,继续有违纪行为者,浮动处分变为固定处分。受固定处分后,再违纪一次,处分上升一级。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煽动、组织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三)偷盗、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情节严重者;

(四)违反学院有关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情节严重者;

(五)策划、参与打架或为打架者提供凶器、持械打人、为打架作伪证、造成严重后果者,致他人重伤者(此款除给予当事者开除学籍处理外,还应负责对方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及用车费等);    

(六)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

(七)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八)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在察看期间,继续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九)自己吸、注毒品或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注毒品和贩卖毒品者;

(十)聚众收看、传播、贩卖非法、反动、淫秽书刊和电子声像制品,造成恶劣影响者;

(十一)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多次教育仍不改者。

第五条  学生犯有第四条111款错误,虽情节严重,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在察看期间确有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

第七条  学生犯有第四条第111款错误或其它违纪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并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可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

第八条  打架、殴打、辱骂、威吓事件的责任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策划者:策划并导致他人打架未伤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伤他人或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1)先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2) 后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单方面动手打人(殴打他人),未伤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微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指使别人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纠集团伙行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致他人受伤者,应当负担受伤者的医疗费用并赔偿受伤者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辱骂、威吓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不接受正当的批评教育,无理取闹或辱骂、威吓、打击报复老师或学院管理人员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在校园内参与赌博、打麻将、酗酒猜拳、摔瓶子、乱喊乱叫、蓄意起哄、参与同乡会活动等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秩序、败坏校风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直到开除学籍。

第十条  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者;私刻、偷盖公章等者;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一律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私自在校外住宿和无故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扰乱课堂秩序、会场秩序、食堂就餐秩序以及其它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在教室、会场、图书馆及其它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火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园内乱写乱画及乱踩乱踏草木等不文明行为、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1019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029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39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4049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课时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经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重犯类似错误者;

(二)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者。

第十八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比照类似条款处理。

第十九条  受学院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学年享受各种奖学金及评优资格。

第二十条  教务处、学生处是我院实施学生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凡涉及教学活动和学生考勤、旷课等方面问题的违纪处理由教务处受理,其他违纪处理由学生处负责受理,必要时可联合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给予学生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报有关职能部门审定;给予学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意见,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由院务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延安大学和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延安大学或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延安大学或陕西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的期限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本人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