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政策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2010-05-17 00:00撰稿人:核稿:

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增强同学们的自主意识和艰苦奋斗精神,同时也为经济困难的同学通过劳动取得报酬、克服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创造条件,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和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勤工助学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日常事务和组织管理工作由学生处负责,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名额的分配、学生的组织管理等工作。

二、资金来源及报酬标准

从学院奖助学金总额中提取20%用于勤工助学活动,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按10个月计发)。从勤工助学活动经费中,再提取其中5%作为开展勤工助学的业务费,由学生处控制支付。

三、管理办法

1、学院成立“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勤工助学服务总队”,由学生处统一管理。申请并获得勤工助学岗位的系和部门根据岗位设置的目的、性质、特点,制定岗位职责,并具体负责对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和考核。

2、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系和部门必须与服务队员签订相关协议书。

3、勤工助学服务队员服务期原则上为一年,如在服务期内,本人提出申请或因用人单位考核不合格等原因,可以辞职或辞退。

4、勤工助学服务队员上岗时,必须佩戴统一的标志,标志物由学生处统一配发。

四、勤工助学服务队员的选拔

1、凡自愿参加勤工助学的同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

2、各系勤工助学岗位使用的服务队员,由各系在本系范围内以公开面试等方式选聘。

3、各部门勤工助学岗位使用的服务队员,须采取公开面试选拔等方式,在全院范围内选聘。

4、所有被选聘的服务队员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后,须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五、勤工助学服务队员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热爱学院,积极上进,在学院各项活动中能起到表率作用;

2、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学习、生活费用无保障(特殊岗位除外);

3、努力学习,学习成绩良好;

4、生活俭朴,在校期间无吸烟、酗酒和超前消费行为,未受过学院通报以上处分。

六、工作要求

1、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总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2、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和严重污染、辐射等极易对人体造成危害和危险的特殊行业和专业劳动。

3、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做到“自尊、自重、自强”。学院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4、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有权拒绝用人单位或个人的职责外要求,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七、附则

1、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