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鼓励专职教师在教学之余更好地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解决专职教师因专业调整而导致的工作量不足的问题,经学院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职教师具备辅导员任职条件和要求,乐于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在本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系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批同意后,可兼任辅导员。
第二条 专职教师兼任辅导员只能在本系范围内实行,兼职年限为1-4年,具体任务和带班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由所在系分配,原则上最多可带两个班。
第三条 兼任辅导员的专职教师,其身份仍为教师身份,应履行教师的相应职责,由教务处和所在系管理考核。
第四条 兼任辅导员的专职教师,必须履行辅导员的岗位职责。其基本要求和主要职责是:
(一)上课之余实行坐班制和上班签到制;
(二)参加辅导员的各种会议、学习、培训等活动;
(三)履行辅导员带班的班主任工作职责;
(四)履行辅导员的其他相关职责;
(五)完成学生处和系上分配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兼任辅导员的专职教师,其工作量计算办法是:在完成辅导员的上述基本工作职责基础上,每带一个班级,经考核合格后,按每年50个工作量计算,不计报酬,不发班主任津贴。
第六条 兼任辅导员的专职教师,其辅导员工作职责的考核与其他辅导员一样,按照学院考核辅导员的办法执行。
第七条 兼任辅导员的专职教师,其辅导员工作的年终考核达70分(含70分)以上者为合格,按第五条规定计算工作量;7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不计工作量。
第八条 兼任辅导员的专职教师,如在辅导员工作中有重大失职行为,造成责任事故,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此办法从2010年9月起执行,由学生处、教务处共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