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做好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延安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
第二条 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分为学院、系、班级三个层次。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党办主任、学生工作部部长、院团委书记、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等有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实施全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下设办公室和心理咨询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四条 各系成立相应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担任组长,团总支书记及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负责本系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五条 各班由辅导员(班主任)牵头,设立心理健康委员(男、女各一名),和其他学生干部一道,开展本班级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六条 心理咨询室设主任、干事、心理辅导员等岗位。
第三章 心理辅导员
第七条 心理辅导员可以聘用以下人员担任
(一)心理学专业教师;
(二)校医院有关医生;
(三)专职学生辅导员和其他能够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心理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一) 具有心理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心理辅导工作三年以上,热心心理辅导事业;
(二)从事学生工作三年以上,热心心理辅导事业,具有心理辅导的基本知识,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三)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热心心理辅导事业,有相关工作经验和能力。
第九条 心理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心理辅导员工作的管理,全面调动心理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应加强对心理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制定,报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心理辅导员的待遇
心理辅导员的待遇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依次计酬,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工作任务和内容
第十一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心理辅导或咨询活动,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
(二)帮助学生消除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十二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使学生认识自身,发掘自身潜力,了解心理健康的重要意义,树立心理健康意识;
(二)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途径,使学生掌握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自觉地开发智力潜能,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传授心理调适的方法,使学生学会自我调适,有效消除心理困惑,自觉培养坚韧不拔的意志品质和艰苦奋斗的精神,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增强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
(四)进行危机干预并解析心理异常现象,使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及主要表现,预防缓解各种心理问题。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心理咨询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各系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三)负责心理辅导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四)负责对全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调查,不断建立、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五)宣传普及学生心理健康知识,举办各种形式的心理健康宣传活动,组织心理辅导员开展日常心理咨询活动;
(六)对学生常见的心理问题进行疏导,对有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及时干预,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请求进一步的干预或治疗;
(七)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组织、参加各种形式的工作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系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系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在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心理咨询室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系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本系学生心理健康委员开展工作;
(三)在心理咨询室指导下,对本系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调查,配合心理咨询室做好本系学生心理健康资料的采集和整理工作;
(四)宣传普及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开展日常心理健康辅导活动,对于典型个案及时向心理咨询室报告;
(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各种形式的工作交流活动;
(六)完成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心理咨询室主任工作职责
心理咨询室主任在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心理咨询室的全面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心理咨询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心理咨询室的发展规划及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工作;
(三)负责心理咨询室工作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四)负责心理咨询室的制度建设;
(五)负责心理咨询室办公经费和心理辅导员待遇的落实;
(六)负责心理辅导员的培训、管理与考核工作;
(七)负责组织心理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
(八) 负责与兄弟院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九)完成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心理辅导员工作职责
心理辅导员在心理咨询室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宣传、辅导及咨询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全院学生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向全院学生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途径,传授心理调试的方法,帮助学生预防缓解各种心理问题;
(二)定期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逐步建立、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三)负责开展学生个体心理咨询和团体心理咨询活动,认真做好咨询工作的记录和相关资料的整理工作;
(四)负责对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心理健康委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五)认真做好求询学生心理资料的保密工作;
(六)严格遵守开展心理辅导与咨询工作的行为准则,在咨询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七)努力探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新方法,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心理咨询服务水平,保持自身良好的工作状态;
(八)完成心理咨询室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班级心理健康委员的工作职责
班级心理健康委员在本系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心理咨询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
(一)根据院、系关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计划安排,做好本班学生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工作;
(二)发现本班有心理障碍的学生,及时上报院、系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
(三)组织学生参加院、系开展的学生心理健康辅导活动;
(四)完成系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和心理咨询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
科学准确地把握高等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任务和内容,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网络和体系。
第十九条 心理辅导员开展工作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一)心理辅导员要始终坚持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服务的宗旨,工作中要做到保密、科学、平等、热心。心理辅导员有责任对来访同学的谈话给予保密,求询同学的名誉和隐私权应受到道义上的维护和法律上的保护;
(二)心理辅导员应使用严格遵循职业标准的心理咨询方式,杜绝类似于朋友之间推心置腹的谈话或是亲人间的肺腑之言;
(三)心理辅导员不应对来访者进行价值干预,更不应该以权威或长者的身份对来访者指手画脚,而是以平等、真诚的态度与来访同学建立良好的关系,使来访者得到充分的尊重和理解;
(四)心理辅导员要严格把握心理咨询过程中的双向性、多端性、社会性、渐进性的特点,科学把握心理咨询的过程及其环节;
(五)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辅导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
(六)在测试后应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作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七)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掺杂在工作之中,不发表针对来访者或第三者的评价性语言,不代来访者作出决定,不与来访者发生除咨询以外的其它任何关系;
(八)在咨询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生命及危害社会安全的情况,有责任立即采取措施,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所在系和学生工作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九)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咨询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介给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十)尊重科学、实事求是、以心理咨询专业知识技能为依托,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方法;
(十一)心理辅导员应保持自身良好的心理品质,在自身处于不良情绪状态时或有重大创伤性事件发生时,要暂停接待来访者;
(十二)心理咨询室是面向全体学生的服务性机构,心理辅导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向来访者收取费用;
(十三)心理辅导员必须严格守时,按时到岗。凡因事不能到岗者,应提前向心理咨询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进行协调。
第二十条 来访者在咨询过程中应遵循的准则
(一)来访者应是出于自愿、主动接受咨询;
(二)来访者应积极配合辅导人员的工作,以取得良好的辅导效果;
(三)个别咨询,每人次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四)非咨询时间,原则上不接受来访者来访。
第七章 心理健康教育的活动形式及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活动形式和方法
(一)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德育工作计划,在思想教育、道德修养课中,科学安排有关心理健康的内容。积极创造条件,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选修课程或专题讲座、报告等;
(二)采取个别咨询、团体辅导活动、心理行为训练、书信咨询、热线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院刊、橱窗、板报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并通过开设第二课堂活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健康、高雅的氛围,陶冶学生的情操,促进其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二十二条 对心理测验的要求
(一)心理测验是心理辅导的辅助阶段,须由受过专门训练的心理辅导员实施;
(二)测验后要给予科学、谨慎的解释;
(三)测验结果要妥善保管,不准向外泄露。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的管理要求
心理咨询室每学年初,要对新生建立健全心理档案。心理档案应包括学生的基本情况、兴趣爱好、个人性格分析等。档案要实行专人、分档管理,并确保其保密性。日常的咨询情况,要及时补充到档案中。心理档案只能作为心理辅导员开展心理咨询服务的依据,不得对外公开。特殊情况若确需对外提供时,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并隐去全部可辨认的来访者的信息。
第八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为了确保我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按在校学生每人每年不低于8元的标准进行预算,用于心理健康教育的宣传活动、普查建档、业务培训、专家讲座、心理辅导员酬金以及书籍和音像制品的购买等。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系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报学院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