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辅导员是学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学院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和具体实施者,是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强对辅导员的选拔、聘用、管理和考核,充分调动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实行统一的辅导员管理与考核办法,每学期根据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发给相应的工作津贴。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重大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院稳定。
第四条 热爱学生工作,德才兼备,乐于奉献,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优良的工作作风和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五条 具有较强的社会工作能力,组织管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条 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已在岗人员暂未达到规定学历的限期达到。 第七条 知识面广,性格开朗,原则上应有一定的文体特长,擅长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一节 教育职责
第八条 组织学生的政治理论学习和时事政策教育,讲授形势与政策教育课。组织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国内外大事,努力提高学生的政治觉悟和思想素质。
第九条 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经常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革命传统、创业和创新等方面的思想道德教育,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十条 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培养良好的学风,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引导学生勤奋学习,提高学习效率。
第十一条 对学生进行民主、法制、安全教育和校纪校规教育。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行为规范,培养学生的组织纪律观念,民主法制意识,安全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十二条 对学生进行身心健康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项社会实践活动,不断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能力,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形象,增强适应环境的能力。
第十三条 教育学生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增强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
第二节 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辅导员每学期初必须制定班级工作计划,每学期末要向所在系提交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和调配工作,积极指导班委会和团支部开展工作,指导学生创建团结、进取、活泼向上的班集体。
第十六条 坚持班会制度,认真组织班级活动,积极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文化活动。
第十七条 全面了解并详细掌握所带班级学生的基本情况。关心学生生活,注意工作方法,经常深入学生中间,了解学生情况,与学生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对学生在学习、生活、心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关心指导,帮助解决。
第十八条 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学院、系的各项指示要求和一日生活规范,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日常请、销假等工作。
第十九条 协助做好入党(团)积极分子的推荐、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
第二十条 积极支持系团总支、学生分会和学生社团工作,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体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等评优工作,积极配合公寓管理科做好文明宿舍、优秀舍长的评选工作,做好学生奖惩以及面向贫困学生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毕业班的辅导员要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就业信息的收集、发布以及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毕业生的毕业鉴定和文明离校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不断探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方法和途径,努力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第二十四条 为规范辅导员的工作,建立统一的“五本”、“二册”工作制度:五本即思想政治教育备课本、工作记事本、班会点名本、听(查)课登记本、学生干部工作记录本。
二册即学生花名册、学生课堂考勤册。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日工作指标
1、每天早操时间,到操场检查学生出操情况;
2、每天上课前,到教室检查学生的课前准备和到课情况;
3、每天下午、晚自习时间,到教室检查学生自习情况。
4、每天到公寓值班室,了解学生夜不归宿情况。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周工作指标
1、周点名。每周末及节假日结束的当天晚上,必须组织安排各班级点名,统计学生返校情况,并及时按规定上报。
2、周例会。每周召开一次班委、团支部和学生骨干联席会,讲评本周工作,研究布置下周工作。
3、周听课。每周至少听(查)课1—2次,了解掌握学生课堂秩序情况。
4、周汇报。每周向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做一次工作汇报。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应努力完成学院、系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四章 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在院党委的领导下,由人事处、学生处和系共同负责辅导员的选配工作。
第二十九条 辅导员主要从优秀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中选聘,尽量吸引高学历高素质人才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加强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新聘任的辅导员必须经岗前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原则上按师生比的1:200配备。
第三十二条 辅导员由所在系负责管理,在系党总支(支部)、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生处的指导。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三条 对辅导员的工作必须进行考核。考核要坚持工作能力与工作态度相结合, 工作过程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工作环节到位与工作创新相结合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辅导员奖惩、评优、晋级(职)以及转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辅导员的考核由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学生处共同负责,分别组成考核小组,制定考核细则,约请有关职能部门、任课老师和学生代表等进行分项量化考核。
第三十五条 辅导员的考核评分由各系考核评议分、学生民主评议分和学生处评议分三部分组成。系考核评议分占考核总分的60%,学生民主评议分占考核总分的10%,学生处评议分占考核总分的30%。即考核总分(100分)=系考核评议分(60分)+学生民主评议分(10分)+学生处评议分(30分)。
第三十六条 各系负责制定系考核评议和学生民主评议的考核评议细则,并报学生处审定。学生处负责制定学生处考核评议细则报学院审定。
第三十七条 考核的方法和主要内容。
学生处和各系在考核过程中,要把月考核记录和学期考核评议结合起来,主要考核辅导员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每月要对辅导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并做好记录,为学期末考核评议量化记分提供相关资料。
一、系考核评议(60分)
由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根据考核细则,约请有关职能部门、本系教师和学生代表进行分项量化考核。
(一)思想政治工作(20分)
1、认真搞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贯彻落实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计划”。
2、上好形势与政策教育课,引导学生关心国家大事。
3、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4、加强班风建设,围绕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学习效果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5、经常深入学生,调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
6、做好党建、团建工作。
7、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35分)
1、全面了解并详细掌握所带学生的基本情况,熟悉国家及学院关于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能科学实施。
2、坚持住宿公寓,值班在位,加强学生在公寓的管理和教育工作。
3、关心学生生活,注意工作方法,能积极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中的各种实际困难。
4、及时处理学生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和意外事件,并能按职责权限及时汇报处理。
5、认真做好学生早操、早读、上课、自习和其他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检查考勤工作。
6、积极组织和帮助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工作。
7、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上好就业指导课。
8、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科研与创新(5分)
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科研活动,研究、探讨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能经常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的调研活动;积极撰写、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日常管理方面的论文、调研报告等(每学年应完成1篇以上论文)。
二、学生民主评议(10分)
学生民主评议由系主管领导负责组织。由班委会、团支部成员和5名学生代表组成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在充分征求本班同学意见的基础上,对辅导员进行量化考核。
1、热爱本职工作,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2、组织、指导召开班会、支部会情况,每月至少组织召开(或参加)1-2次班会;
3、组织指导学生开展各类社会实践活动情况;
4、重视班、团干部的选拔培养和调配等工作;
5、关心学生的思想状况,积极开展谈心活动,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6、关心学生的学习状况,指导学生不断提高学习成绩;
7、关心学生的生活,及时解决学生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8、关心学生的心理健康,开展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
9、认真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奖学金和各项评优工作;
10、重视班风、学风建设,为班级建设出谋划策。
三、学生处评议(30分)
学生处成立由团委、学生科、公寓科、招生就业办公室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评议小组,对辅导员实行量化考核。
1、参加学院组织的辅导员培训和辅导员会议情况;
2、本人及所带班级在学院组织的各项检查、评比活动中的表现情况;
3、完成学生处以及各部门布置的有关工作的表现情况;
4、早操、周末值班,住宿公寓的在位情况;
5、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辅导员考核评定等级分为:优秀(100—90分)、良好(89—80分)、合格(79—60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各系对辅导员考核的优秀率应从严掌握。
对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实行淘汰制。
第六章 待遇与奖励
第三十九条 学生辅导员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职称评定按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进行,指标单列,比例不低于教师系列。相关待遇与专职教师相同。
第四十条 学院鼓励优秀的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对于连续两届评为优秀辅导员的,可提高职级待遇,工作满4—5年者,可以转岗从事其他管理工作;适合并愿意从事教学工作的,可转为专职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院通过在职培训或有计划地选送一定比例的优秀辅导员外出进修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 辅导员的工资待遇实行基本工资加津贴制。基本工资标准由学院人事处统一制定,津贴由各系和学生处按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与考核内容对每位辅导员进行考核评议后发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学院每两学年评比表彰优秀辅导员一次,评选比例为辅导员总数的25%,经各系党总支(支部)推荐,学生处联评,报学院审批。
第四十四条 优秀辅导员的评比办法由学生处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