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医保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试点地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其参保范围是各类全职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按照中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2025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700元。财政补助继续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政策实施后有关财力划转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号)规定比例由各级财政分担。大学生医保每人每年400元整。全省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 2025年10月(具体时间以各统筹区发布时间为准)至2025年12月25日。符合连续参保缴费条件的一般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1月1日至 2026年12月31日。不符合连续参保缴费条件的一般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按照长效机制规定,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大学生医保保障范围为门诊意外伤害、门诊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门诊抢救危重病种和住院(包含生育费用)。
参保大学生门诊治疗意外伤害、特殊病种、慢性病和住院治疗及生育必须持《西安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证》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由个人垫付费用,就读高校收集汇总票据,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保。
为保障我院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48号),结合实际,我院于2009年7月成立了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我院学生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全面负责我院学生参保及就医报销事务工作。
二、全院学生参保信息审核、医保信息系统的录入、报送、核对工作。
三、建立全院学生医保信息档案
四、协同财务部门进行全院学生医保缴费、统计、信息汇总工作。
五、为全院学生制作大学生医保证。
六、参保学生信息的变更、协调工作。
七、对发生保险案件、办理医疗保险的学生提供资料的初步审核及到市医保中心核保工作。
八、日常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咨询、解释及对学生在办理医疗保险过程中异议的说明。
九、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各种统计报表的汇总、制作、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