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关于在全院受助学生中开展为社会为家乡为母校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

2014-05-19 00:00撰稿人:核稿:

各系: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在高校受助学生中开展为社会为家乡为母校志愿服务活动的通知》(陕教贷办[2014]6号)精神,深化我院学生资助育人工作,创新感恩教育模式,经研究,决定在我院受助学生中开展为社会为家乡为母校志愿服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和意义

    通过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和激发学生树立“受助思源、获奖思进、传递爱心、回报社会”的理念,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集体归属感,把受助学生培养成“资助—自助—助人”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活动对象

    活动的主体为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享受校内奖助学金的学生和生源地贷款的学生以及其他学生也可积极参加。

    三、活动内容

    (一)开展“爱我母校、争做环境卫士”志愿服务活动。各系组织受助学生成立校园环境卫生服务队,每周安排一个小组进行一次校园环境卫生维护和各种商业广告清理服务(各系卫生维护区域划分表见附件1)。

    (二)开展校园文明督查活动。各系组织受助学生成立校园文明督查队,每周安排一个小组,配合学院和各系开展的基础文明教育活动进行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为教学楼抽

烟、将早餐带入教室等。具体方式由各系自行安排。

    (三)开展节粮、节水、节电巡查服务活动。各系组织受助学生成立“三节”巡查服务队,每天安排一个小组检查餐厅浪费、教学楼卫生间长流水和教室长明灯现象,做到发现同学浪费粮食及时提醒、发现长流水随时关闭水龙头、发现长明灯随手关闭开关。

    (四)开展面向社会的志愿服务活动。各系可根据实际并结合本专业特点,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校外义务劳动或公益活动。如关心关爱流浪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孤寡老人及其它社会弱势群体,为他们献爱心送温暖;参加打扫烈士墓园、革命纪念馆等公共卫生;参加各种大型活动的义务服务等活动;组织小分队开展落后地区和贫困地区医疗宣传服务、义务学习辅导、政策宣传、文艺演出等活动。

    (五)开展为家乡志愿服务活动。各系应教育学生热爱家乡,利用寒暑假志愿为家乡服务。服务内容为照顾家乡留守儿童和孤寡老人,帮助他们克服生活困难;为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增强他们热爱党和国家的自觉性;协助创办儿童和老年活动室,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为家乡改善面貌、提高乡亲生活质量献计献策等。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59号)文件精神,受到资助学生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2次。各系要组织受助学生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开展此项活动的目的意义;按照通知要求,尽快成立相关服务队伍和领导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服务计划和管理办法;要把学生志愿服务和学生素质拓展学分、日常综合表现、综合素质培养与认定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

    (二)强化管理,严格考核。志愿服务活动是一项涉及人数多、组织指导和管理考核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系要在学生自愿报名、自我管理的基础上,给予认真有效的指导,并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考核办法和学生志愿服务信息档案。凡享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原则上每学年完成不少于20个小时的义务劳动和2次公益活动,享受校内奖助学金的学生和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原则上每学年完成不少于10个小时的义务劳动和1次公益活动。参加志愿服务的学生均应填写《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受奖助学生志愿服务登记表》(见附件2)。

    (三)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学生志愿服务活动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活动。各系应对每一次志愿服务活动的资料进行认真的收集、整理(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数和服务对象等),及时发现并大力宣传服务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及感人事迹,对优秀志愿者和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应给予表彰奖励。

    

 

 

                                                                                                    学生处

                                                                                                 201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