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政策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补充规定

2014-03-18 00:00撰稿人:核稿:

为了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自主意识和艰苦奋斗精神,加强主管部门和用人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促进学院勤工助学工作更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和《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延大西院学[2007]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工作职责

1.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院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名额的分配以及总体指导协调等工作。

2.各用人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使用、管理、教育、考核与资金发放等工作。

二、工作要求

1.各用人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人计划,并制定每个勤工助学岗位具体工作职责与管理考核办法。工作职责与管理考核办法应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2.所有勤工助学岗位工作职责应为职工个人和部门工作职责之外的内容,不能代替职工个人和部门的工作,更不能要求学生承担其工作职责之外的工作。

3.参加勤工助学的同学原则上每次不超过2个小时,每周不超过3次(6个小时),每月不超过12次(24个小时)。勤工助学工作应当一律安排在课余时间,不得要求学生在上课时间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4.各用人部门应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认真考核,每两个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一次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报送时间分别为每学年10月、12月、3月、5月、7月的月底。

三、酬金发放

1.勤工助学学生酬金原则上每人每月150元,每学年按10个月计发,每两个月根据考核结果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每学年11月、1月、4月、6月、9月每月5日前后。

2.各用人部门在各自单位的勤工助学学生酬金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根据考核结果可适当调整每个学生的酬金发放标准,即每两个月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考核等级依次为500-300,400-300,300,250-0元。

3.各用人部门每两个月将考核结果和酬金发放标准按报送要求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子版),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审批、提取酬金总额,各用人单位负责人从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各单位学生酬金后直接发给学生,发放表学生签字、部门盖章后交资助管理中心。

四、辞职与辞退

1.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随时提出辞职申请。各用人部门也可根据实际管理、考核情况辞退勤工助学学生,辞退对象一般应为连续两次(含两次)以上考核不合格者。

2.辞职学生须向用人单位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申请;各部门辞退勤工助学学生须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部门拟辞退学生进行审核,同意后予以辞退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本人。

3.各用人单位因学生辞职或辞退,需更换或补充时,经资助管理中心同意后,可直接与辞职或被辞退学生所在系负责人联系、协商更换或补充。更换或补充后的学生信息应在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签订《勤工助学协议书》。

五、附则

1.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