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学生军训,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1955年7月,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一次从法律上对学生军训作了规定。1955年8月,中央军委根据兵役法的规定和广大大中学生的要求,就高等院校进行学生军事训练,为部队培养预备役军官问题,向毛主席、党中央请示:高等院校的军事训练,除学习一般军事知识,进行军事生活锻炼外,应在普通学科的基础上,增加学习有关的军事专业知识;训练时间,5年制学校为400小时,4年制学校为300小时,并利用假期进行一次野营训练。1955年11月1日,毛主席、党中央批准了上述请示。从1955年冬季起,首先在北京体育学院、北京钢铁学院进行试点。1956年暑期后,经国务院批准,又增加了北京邮电学院等12所高等院校。在两批共14所高等院校中,进行了21种军事专业课的训练,受训学生共10000多人。1956年初,高等教育部根据周恩来总理关于培养经济建设干部要求要多、要快、要好以及高等院校学生军事训练应当减少时间或缓办的指示,经中国人民解放军训练总监部反复研究,提出了关于高等院校学生军事训练时间的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当年7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1956年秋在北京邮电学院等12所高等院校的军事训练时间全部为150小时,最多不超过200小时。1955年至1957年间,国家教育部和国防部为了对中等学校学生进行征集前的军事训练,并为高等院校军事训练打下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先后在全国127所中等学校进行了学生军训试点,训练时间为100小时,受训学生共70000余人。当时,高等院校重点是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预备役技术军官;高级中学重点是进行基础军事训练。实践证明,上述这些军事训练,对于激发学生的爱国主义热情,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以及扩大知识面,促进学校教学,培养祖国需要的合格人才,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六十年代初,经国务院批准,全国53个大、中城市的38所高等院校和70所高级中学或中等专业学校的一年级学生进行了军训试点。1965年,根据党中央有关大专院校学生到部队当一段时间兵的指示精神,全国又有部分大专院校学生到部队下连当兵。文化大革命期间,我们党、国家、军队和人民遭受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动乱,有些学校虽然也组织过一些军事训练,但那是在“学军”的口号下进行的,无论是军事训练的指导思想和内容,还是军事训练的组织领导,都严重背离学生军训的初衷,看起来轰轰烈烈,实际上冲击了业务学习,冲击了教学秩序,留下了许多后遗症,以至对后来的学生军事训练带来了很多不良的影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政治、经济和国防建设形势出现了建国以来少有的大好局面,恢复学生军事训练的时机渐趋成熟。中共中央在[1981]11号文件中,规定高等院校要把学生军事训练纳入教学计划,从此,部分高等院校又恢复了学生军训的工作。1984年,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新的兵役法,把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单列一章,再一次从法律上对学生军训作了明确规定。1985年,我国有52所高等院校、102所高级中学(含中等专业学校)进行了学生军训试点。1986年初,中央领导同志强调,今后对高等院校新生要集中进行军事训练,过—段严格的军事生活。中央军委领导同志也强调指出,学生军训不但要搞,而且要搞好,搞成功,要形成制度。军队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只能办好,不能办坏。这一年,学生军训试点的高等院校增加到69所。1987年,学生军训试点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高等院校增加到105所。其中,到部队训练的40所,在校内训练的65所。为了进一步搞好学生军训试点工作,国家教育委员会,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又于1987年5月联合下发文件,从军事训练的试点范围、训练时间、训练内容、军事教员的配备以及学生军训的经费和物资保障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有力推动了全国学生军训的迅速发展。
200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以国办发[2001]48号文件转发了《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11月,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在天津召开“全国学生军训工作会议”。文件下发和会议的召开,标志着自1985年开始、历经16年的学生军训“试点”工作的结束,同时也标志着学生军训进入制度化的轨道和新的发展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