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学生日常综合表现测评暂行办法

2010-05-17 00:00撰稿人:核稿:

为贯彻落实《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方案》,科学、准确、综合地评价学生的日常综合表现,增强学生自强、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使我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日常综合表现测评的目的

1、通过日常综合表现测评,对学生实施动态考核,激励、督促学生自觉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形成良好的养成教育规范,建立有效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培养良好的学习风气和生活习惯,创造健康、文明、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2、利用日常综合表现测评体系及测评成绩,科学、准确、综合地反映学生的行为和表现,为进行学生的各项评优、奖惩以及有针对性地做好培养和教育工作提供依据。

二、日常综合表现测评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学生进行日常综合表现测评,必须在掌握学生德、智、体等方面考核材料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进行认真、细致的考核,要把定性评价和定量测评结合起来,采取组织考评的方式进行。

2、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辅导员应将日常综合表现测评结果及时在班内向学生公示,排出名次,接受学生监督。学生享有对测评记录及结果的知情、查询、申诉的权利。学生对测评记录及测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所在系、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并由系或学生处指定专人核实后予以答复。

三、日常综合表现测评的指标体系

本测评体系包括六个部分36项,分别为:思想政治5项,上限为+10分,下限为-50分;道德品质10项,上限为+20分,下限为-20分;学习表现6项,上限为+26分,下限为-26分;生活纪律9项,上限为+30分,下限为-50分;文化社会活动5项,上限为+10分,下限为-10分;班主任意见1项,上限为+4分,下限为-4分;总计上限为+100分,下限为-160分。

(一)思想政治(+10,-50)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的统一(+2,-10)

2、未发表任何有损国家安全稳定的言论(+2,-10)

3、未参加任何非法组织(+2,-10)

4、无任何违法行为(+2,-10)

5、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其他有益的政治活动(+2,-5/次)

(二)道德品质(+20,-20)

1、遵守学院各项管理规定,无违纪(+2)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无矛盾纠纷(+2,-2/次)

3、为人正直,诚实守信,无谎言(+2,-2/次)

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班团活动,无缺席(+2,-2/次)

5、爱护公物,保护环境,无破坏(+2,-2/次)

6、积极参加义务劳动、学雷锋献爱心等公益活动(+2/次)

7、积极参加爱国主义等思想教育活动,无缺席(+2,-2/次)

8、公共场合男女交往得体,无不雅行为(+2,-2/次)

9、乐于助人,有好人好事行为(+2/次)

10、有突出贡献(+2/次)

(三)学习表现 (+26,-26)

1、无迟到早退(+4,-2/次)

2、无旷课(+8,-4分/次)

3、自习出勤率达50%以上、90%以上分别加4、8分(+4,+8分)

4、积极参加学风建设活动,无缺席(+2,-2/次)

5、积极参加有组织的学习活动如听学术报告,参与学习方面的座谈会、讨论会等(+2,-2/次)

6、有院级以上学习竞赛获奖或公开发表论文及其他科研创新每次/篇/项,分别加2分(+2/次、篇、项)

(四)生活纪律(+20,-50)

1、公共场合吸烟、起哄、喧哗(+2,-2/次)、

2、穿拖鞋、背心、裤头等进入教室、办公楼、实验楼等公共场所(+2,-2/次)

3、无故夜不归宿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外,每次扣4分(+4,-4/次)

4、无故晚归宿舍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外,每次扣2分(+2,-2/次)

5、不按时作息,影响他人休息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外,每次扣2分(+2,-2/次)

6、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用电器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外,每次扣4分(+4,-4/次)

7、语言不文明,有侮辱、诽谤他人行为每次扣5分(+2,-5/次)

8、乱扔废物,乱扔垃圾,乱泼污水,乱刻乱画(+2,-5/次)

9、早操出勤率达100%、50%分别加10分、5分,低于50%扣10分(+10,+5,-10)

(五)文化社会活动(+10,-10)

1、积极参加文化活动(+2,-2/次)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2,-2/次)

3、担任学生干部完成任务好(+2)

4、主动承担集体任务或社会义务(+2,-2/次)

5、获系级,院级以上奖励分别加1、2分(+1,+2)

(六)辅导员或班主任意见(+4,-4)

四、日常综合表现测评的实施办法

1、学生日常综合表现测评工作由各系负责,辅导员组织。每个班级均应成立测评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所有班团干部和宿舍长为成员。

2、学生日常综合表现测评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排出名次后向学生公布。

3、每学年结束时,辅导员应将学生本学年的学生日常综合表现测评成绩进行汇总并排出名次报系上和学生处备案,作为学生参与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等各项评优活动的依据。

五、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4月8日发布的《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