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2017-11-15 00:00撰稿人:核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的教育管理工作,维护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2月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在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院有关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学生违反第四条1~7款错误,虽情节严重,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较轻,未造成大的后果或影响,并且认错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

    第六条  学生(包括毕业班学生)离校应按照学院学生请销假暂行规定办理手续。学生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或无故夜不归宿,辅导员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超过24小时仍未找到学生本人,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对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或无故夜不归宿的学生1~2天(次)给予警告处分;3~4天(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7天(次)给予记过处分;8~14天(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到或超过15天(次)不归或夜不归宿且未说明原因,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达到或超过15天(次)不归或夜不归宿,如有特殊原因,经查证属实,经学院研究,视情节给予留校查看处分或记过处分;无论什么原因,超过30天(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打架、殴打、辱骂、威吓事件的责任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策划者:策划并导致他人打架未伤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伤他人或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打架者:1.先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后动手打人者,未伤他人,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并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2.参与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单方面动手打人(殴打他人),未伤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指使别人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纠集团伙行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致他人受伤者,一律负担受伤者的医疗费用并赔偿受伤者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七)辱骂、威吓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不接受正当的批评教育,无理取闹或辱骂、威吓、打击报复老师或学院管理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在校园内参与赌博、打麻将、酗酒猜拳、摔瓶子、乱喊乱叫、蓄意起哄、公共场合交往不文明等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秩序,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  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者,私刻、偷盖公章等证件者,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在网络上恶意传播他人信息并给他人带来名誉或者其他损失的,利用网络非法谋取利益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违反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私自在校外住宿和无故夜不归宿者;私接电线,使用明火等引发火灾造成安全事故者;容留校外人员住宿,造成失窃、失盗,甚至人身伤害事故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同宿舍同学应当相互关爱,如对同宿舍同学夜不归宿、行为异常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知情或隐瞒不报,应予通报批评,并在一切奖助评优中严加审核,甚至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扰乱课堂秩序、会场秩序、食堂就餐秩序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在教室、会场、图书馆及其他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火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校园内乱写乱画及乱踩乱踏草木等不文明行为,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差或重犯类似错误者;

    (二)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者;

    (三)其他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者。

    第十四条  教务处、学生处是学院实施学生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凡涉及教学活动和旷课问题的违纪处理由教务处受理,其他违纪处理由学生处受理,必要时可联合调查处理。

    除开除学籍和留校查看处分外,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良好,确有明显悔改表现,经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院(系)审核,报有关部门同意,自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达到如下期限的可以予以解除:警告处分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为8个月,记过处分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为12个月。留校察看处分解除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有关部门,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院坚持以人为本,奖惩分明的原则。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任何纪律处分,都应在评优奖励资格审核中予以体现,直至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六条  给学生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报有关职能部门审定;给学生留校察看或开出学籍处分,由院(系)提出意见,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文书,要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可以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之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义,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