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激发广大同学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的热情,展示我院学子风采,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榜样示范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三条 参评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进步,志存高远,立志成才。
(二)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有明确的学习计划和奋斗目标。
(三)按时上课,从不迟到、早退;早操、早读、晚自习出勤率高。
(四)积极参加学院和系上的学风建设活动,并有突出表现。
(五)刻苦钻研,努力进取,掌握灵活的学习方法,学习成绩和学习效果有明显提高和改善,原则上应为班级前5名,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六)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有较强的实践动手和操作能力。
(七)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1.本学年内被评为院级以上奖学金获得者;
2.二年级以上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英语四、六级和国家计算机二级,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八级和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
3.取得与学习有关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获奖或荣誉证书;
4.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与所学专业有关的科研论文;
5.有其它学习实践活动并取得相关证书;
6.有丰富的学习经验,经常帮助学习困难同学克服学习困难,提高学习成绩和学习效率;
7.积极参加教师的教学科研活动并做出贡献;
8.在学风建设中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被采纳。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各班级在学生本人自荐的基础上,组成评选小组讨论推荐。
(二)各系在各班级推荐的基础上,依据评选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联评,联评结果应在本系公示3天。
(三)各系应将评选结果排序并按要求填报相关个人事迹材料报学生处,由学生处进行汇总审核后报学院审批。
第六条 推荐名额
学生处根据当学年各系在校人数按比例确定推荐名额,总数原则上为100名,不得突破。
第七条 评选要求
(一)各系可根据本系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和“优良学风系”、“优良学风班”评比同时进行。
第八条 表彰奖励
学院设立“百名学习标兵”奖学金,标准为每人500元,经费从学院奖助学金专项经费中支出。对评选出的“百名学习标兵”进行表彰,颁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并将本人先进事迹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