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百名学习标兵”评选暂行办法

2013-04-02 00:00撰稿人:核稿:

    第一条 为加强学风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激发广大同学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开拓创新的热情,展示我院学子风采,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榜样示范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三条 参评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进步,志存高远,立志成才。

    (二)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有明确的学习计划和奋斗目标。

    (三)按时上课,从不迟到、早退;早操、早读、晚自习出勤率高。

    (四)积极参加学院和系上的学风建设活动,并有突出表现。

    (五)刻苦钻研,努力进取,掌握灵活的学习方法,学习成绩和学习效果有明显提高和改善,原则上应为班级前5名,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六)积极探索,勇于实践,有较强的实践动手和操作能力。

    (七)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1.本学年内被评为院级以上奖学金获得者;

    2.二年级以上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英语四、六级和国家计算机二级,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四、八级和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

    3.取得与学习有关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获奖或荣誉证书;

    4.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与所学专业有关的科研论文;

    5.有其它学习实践活动并取得相关证书;

    6.有丰富的学习经验,经常帮助学习困难同学克服学习困难,提高学习成绩和学习效率;

    7.积极参加教师的教学科研活动并做出贡献;

    8.在学风建设中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被采纳。

    第五条  评选程序

    (一)各班级在学生本人自荐的基础上,组成评选小组讨论推荐。

    (二)各系在各班级推荐的基础上,依据评选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联评,联评结果应在本系公示3天。

    (三)各系应将评选结果排序并按要求填报相关个人事迹材料报学生处,由学生处进行汇总审核后报学院审批。

    第六条  推荐名额

    学生处根据当学年各系在校人数按比例确定推荐名额,总数原则上为100名,不得突破。

    第七条  评选要求

    (一)各系可根据本系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和“优良学风系”、“优良学风班”评比同时进行。

    第八条 表彰奖励

    学院设立“百名学习标兵”奖学金,标准为每人500元,经费从学院奖助学金专项经费中支出。对评选出的“百名学习标兵”进行表彰,颁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并将本人先进事迹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