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兼职班主任聘任与管理办法(试行)

2013-04-01 00:00撰稿人:核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学院班主任队伍建设,更好地促进学生学习、成才与成长,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兼职班主任是学院班主任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的重要力量,是指导学生专业学习及素质发展的指导老师,教师兼任班主任工作也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任职条件:

    (一)思想积极进步,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重大问题上立场坚定,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院的稳定;

    (二)热爱学生工作,乐于奉献,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踏实的工作作风和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各系专职教师均有资格担任兼职班主任。

    第四条 主要职责:

    (一)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帮助解决学习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积极与任课教师联系,及时沟通和反映教学信息,并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班级学风建设,积极创建优良学风班级,及时总结班级学风建设经验,不断改进学风建设的方法与途径,对出现的不良学风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四)指导班级开展第二课堂学习活动,创新学习形式,培养学生学习兴趣;

    (五)引导学生注重专业技能的训练,负责指导学生考研、考证和各种学习竞赛等工作;

    (六)协助辅导员做好班级日常管理、思想教育、党团组织建设、各项评优资助、综合素质培养与认定、大型活动的组织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 基本要求:

    (一)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思想,认真履行班主任职责;

    (二)以学生成才为目标,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的有机统一;

    (三)每两周组织召开一次班会或班委会,分析研究班级学风建设现状,查找问题,寻找对策;

    (四)及时与考试不及格和考试违纪的所有学生进行单独谈话,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改进建议;

    (五)班主任工作与辅导员工作互为补充,辅导员不得代替班主任工作,班主任也不能依赖辅导员,不得推诿扯皮,按工作职责各负其责。

    第六条 聘任与管理

    (一)兼任班主任是学院专职教师的责任与义务,专职教师在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原则上必须有兼任班主任工作的经历;

    (二)兼职班主任由各系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选聘,由系主任负责,对无故或借故不承担班主任工作的专职教师,在评定职称时应当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每名专职教师只能兼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专职教师兼任班主任原则上要带满一届,最少不能少于2年;

    (四)兼职班主任由所在系负责管理,在系上主管学生工作的系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生处的指导;

    (五)各系选聘的兼职班主任名单要报学生处备案。

    第七条 考核、待遇与奖励

    (一)各系负责对兼职班主任进行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

    (二)各系应当根据兼职班主任工作职责和要求自行制定考核细则,报学生处审批;

    (三)担任班主任工作的专职教师,经各系考核合格并报院长办公室审批后,对应本人职称课时费标准,由财务处按每月4个教学工作量计发岗位津贴(兼职班主任工作量不计入教学工作量),全年按10个月计;

    (四)兼职班主任学期考核结果不合格(低于60分)者,不计发兼职班主任岗位津贴;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低于70分者,该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

    (五)学院在对兼职班主任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原则上按10%的比例每两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兼职班主任,并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标准为500元/人次。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班主任聘任与考核办法》(延大西院[2006]21号)和《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专职教师兼任辅导员管理暂行办法》(延大西院[2010]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