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均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费用筹集
(一)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8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的大学生,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
(二)财政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中央、省、市三级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如下:
1.中央部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0元,其中: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90元。
2.省属高校大学生参保,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40元,其中: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45元。
3.市属高校大学生参保,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40元;其中: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补助45元。
(三)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三、参保登记和缴费
(一)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属地原则,统一参加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
大学生持学生证、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两张一寸同底免冠照片,按照自愿的原则,统一向就读高校提出参保申请,并填写《西安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登记表》,由各高校负责参保资格认定、登记、缴费等工作。其中,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的大学生,持户籍所在区(县)民政、残联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就读高校确认身份、核定个人缴费数额。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年缴费。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缴费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三)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应在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费;每年12月31日后入学、转学、退学的大学生,应及时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由高校为其补办参保或退保手续。
四、医疗待遇
(一)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为:门诊治疗意外伤害、门诊治疗特殊病种、门诊治疗慢性病和住院治疗(含意外伤害和生育)。
1.门诊治疗意外伤害包括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三种常见疾病。因意外伤害引起上述疾病在门诊治疗时,年度累计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50%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对于自杀、自残(精神疾病除外)、有第三方责任人的交通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情况发生的上述疾病不予报销。
2.门诊治疗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
参保大学生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上述疾病时,统筹基金按60%比例支付,具体管理办法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3.门诊治疗慢性病病种范围按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慢性病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350元的,超过部分由统筹基金按照50%的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4.参保大学生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包括意外伤害)费用在报销时,设定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1)起付标准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设定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
(2)起付标准以上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视就医医院的级别,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承担40%;
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承担50%。
(3)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包括门诊意外伤害、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种、住院治疗的费用)为7万元,其中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的大学生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包括门诊意外伤害、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种、住院治疗的费用)为10万元。
5.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费用,实行限额补贴的办法,限额标准为:正常分娩800元,剖宫产1600元。生育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补贴;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补贴。
(二)就医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政策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负担。
(三)参保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随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同步调整。
五、就医与结算
(一)参保大学生门诊治疗意外伤害、特殊病种、慢性病和住院治疗及生育必须持《西安市城镇居民(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证》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下列疾病以及在外地住院治疗,由学生个人垫付费用,就读高校收集汇总票据,统一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报。
1.意外伤害病种的治疗;
2.慢性病病种的治疗。
(三)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下列费用,由接诊医院分别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个人结算。其中,应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的费用,实行挂账,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出院时由本人一次结清。
1.住院治疗;
2.门诊治疗特殊病种;
3.生育。
(四)大学生日常门诊费用,继续按原渠道解决。对于各级财政均未拨付医疗专项经费的高校,解决办法由各高校自行制定。
六、工作职责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并协调高校配合做好大学生参保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补助和财务监管办法,落实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教育部门要做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组织工作,协助做好大学生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工作,并督促高校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校内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
七、其它
(一)参保大学生因病办理休学的,可继续享受完当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次年保留学籍的,可继续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大学生因各种原因被取消学籍办理退学的,可继续享受完当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此后不能再以大学生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或无稳定工作的,可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城镇非从业居民标准交费。
(三)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与其就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具体办法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所在高校进行医疗费用补助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大学生,可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五)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六)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西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有 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