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9-05-08 00:00撰稿人:核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2月教育部令第41号)和《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规范管理行为,坚持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教育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以向学院、陕西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坚守学术诚信,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经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本人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薄)、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院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九条 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院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能够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组织艺术类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考试。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者,应当由院长办公会作出取消学籍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身心疾病,并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原则上不超过2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向学院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课程考勤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视其旷课节数、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军事训练、社会调查或其他集体活动者,每天按4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可予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次事假不得超过7天。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请假1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3天以内由所在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批准,请假7天以内由所在院(系)院长(主任)批准,请假7天以上由教务处批准。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销假权限与程序和请假权限与程序相同。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放在院(系)办公室备查,学生1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计划学时1/3以上的,按学院学生课程成绩评定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故连续2周(含2周)不参加学院规定教学活动的,按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应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考核成绩及学分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等。课程考核方式须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执行,考试的具体形式按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基本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凡考试的课程(包括实验课)皆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的成绩可按百分制评定,也可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未达60分为不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学位课程考核成绩按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执行。

    课程考试一般在学期末进行,课程成绩评定与管理按照学院学生课程成绩评定相关规定执行。

    大学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因身体缺陷上保健体育课,需在开学后两周内,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查,体育教学部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具体办法按学院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按照培养方案规定,开课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必须参加下一学期初统一安排的补考。

    补考试题采用课程期末考试的备用试题进行。补考成绩应如实记载,并予以标注。

    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和补考不及格课程,可在毕业前组织一次补考。因特殊原因旷考课程,可于学期末提交申请,经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补考。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不允许缓考,确因急病、特殊事由而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可以申请缓考。

    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凭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则上在考试前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后在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学生统一参加下学期的补考考试,不计入补考门次,成绩将予以标注。考试结束后补办的病假证明一律无效。学生因直系亲属病危、病故需其本人到场而不能参加考试的,需持相关证明或家长签字的情况说明在考后补办缓考手续。

    每门课程缓考只限1次。补考考试没有缓考,办理请假手续者视为放弃该次考试机会,可参加毕业前组织的最后一次补考。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违纪作弊按下列办法处理: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诚实守信,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凡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按“无效”记载,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具体流程按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特殊情况下,可允许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患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本院学习的;

    (二)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经学院研究同意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方可转入;跨省转学,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保留学籍、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在校大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超过2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入伍新生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学院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院录取通知书,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可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

    学生休学原则上以1学期或1学年为时间单位,累计不超过2次。

    学生因创业休学,休学年限和最长学习年限,可根据具体情况,由学院研究决定。学制一般不超过6年,即休学创业累计不超过2年。

    学生因身心健康原因,经有关专业机构认定,不宜在校继续生活、学习者,应予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报学院主管领导审定后方可休学。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院(系)报教务处审核并请学院主管领导审定,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休学学生或申请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复学与再次申请休学:

    (一)学生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教务处提交复学申请或再次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再次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向学院提交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国家法律制裁者,不予复学或取消再次休学资格。

 

第五节 升级与留级

 

    第三十条 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包括补考)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准予升级。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主动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延长学习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末考试周的前2周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学院批准,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继续学习。

    第三十二条 一学年所开课程(不含大学体育课)经考试或考察(不经过补考),不及格课程达到20学分者,给予留级。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延长学习年限(包括休学、保留学籍复学等)而无原专业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院(系)内相近专业,本院(系)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其他院(系)相近专业;

    (二)选定专业的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须修读未修读课程并且参加考试。

    (三)由学院指定专业或做出其他决定。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期间留级累计超过2次者;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应征入伍学生退役超过2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无故连续2周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须由院(系)批准,教务处审核,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决定书送达办法参照第六十五条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应自生效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院申诉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鉴定合格,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和不低于10学分的素质拓展学分,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原则上要求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学业,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能超过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由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在延长期内,学生不享受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励或待遇。

    第四十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获得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总学分者,作结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专业应用技能实训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1年内向学院申请参加由学院安排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二)因毕业实习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如结业后从事与本专业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结业后1年内向学院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查合格,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四)结业后1年内不申请回校补考和补考不及格者,不再受理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已学满一年,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并颁授学位证书。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等重要信息时,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如实填写《陕西省在籍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六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所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在线即时电子注册,并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院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校园网贷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二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提出书面申请,报院团委批准。院团委应当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教育,并实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院团委或学院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举办课外活动为由影响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七条 学院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宿舍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和物质相结合的办法,可以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品或奖学金等形式。

    学院对学生表彰和奖励及其他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实行公示制度。

    第六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院有关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三条 给学生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报有关职能部门审定;给学生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出意见,报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文书,要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可以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 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的第二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院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委员由院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就业学院、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申诉处理委员会常设机构在院长办公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院(系)、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规则及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四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本院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学院对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